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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车“现状交付”别大意!法院提醒:购车前

发布时间:2026/06/01

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后

发现车辆已被多次转手

要求商家“退一赔三”

法院为何不予支持

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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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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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0月,余某与A公司、B公司签订《旧机动车辆委托转让合同》,约定余某购买登记在A公司名下、由B公司出售的案涉车辆。当日,余某向B公司支付45万元购车款,B公司向余某交付案涉车辆及行驶证、车辆登记证书、车辆钥匙。随后,B公司将某车检APP车辆鉴定报告发给余某进行查验,报告中明确案涉车辆为事故车。


提车后,余某在对案涉车辆进行保养维修时,发现车辆公里数被篡改,通过查看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现车辆转移登记20次,抵押登记3次。余某认为B公司构成消费欺诈,遂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购车合同,“退一赔三”并赔偿车辆维修费、保险费共计183万余元。


B公司辩称,该公司只是中间人,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。同时,合同已经约定了车辆可能存在公里数异常及其他瑕疵,不构成欺诈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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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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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,争议焦点为:一、B公司是否是本案车辆实际卖方?二、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,是否应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余某主张的修车费、保险费?


关于争议焦点一,《旧机动车辆委托转让合同》虽载明A公司为卖方,但A公司未在《旧机动车委托转让合同》上盖章,双方均未提交A公司委托售卖的授权,余某主张B公司为车辆实际卖家,法院予以采信。


关于争议焦点二,余某主张B公司发送的某车检APP车检报告为2021年版本,其故意隐瞒车辆为事故车,存在篡改公里数及实际过户次数的问题,法院认为,双方合同中已经载明“此车过不了某车检APP的检测”,余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在双方签订合同前B公司故意隐瞒相关情况。2024年10月23日,B公司发送给余某的报告已经清楚注明是2021年核验,车辆为事故车,B公司并未隐瞒,余某收到该报告后并未提出异议,仍推动车辆过户事宜。


关于车辆里程数,合同签订前的协商中B公司已经告知里程5万公里,余某庭审时自称目前车辆表显里程不到5万公里,双方合同载明车辆“存在公里数异常”,B公司并未隐瞒,余某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篡改了里程数。


关于过户次数,交易时随车交付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,车辆登记证书记载了过户次数,余某可自行查阅,余某虽称车辆交付时车辆登记证书仅有首页信息,但缺乏证据证明。现无证据证明随车交付的车辆登记证书存在伪造。双方合同约定由余某自行委托查验,如放弃查验则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再以过户次数、表显里程提出退车或补偿。余某怠于查验,现以B公司欺诈为由要求B公司承担退车及赔偿责任,法院不予支持。


综上,法院依法驳回余某全部诉讼请求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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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引提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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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定“欺诈”,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核心要件,即一方具有欺诈故意、实施了欺诈行为、对方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,且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,这是判断此类纠纷的关键法律依据。结合本案来看,余某主张B公司构成欺诈,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、虚构相关事实的欺诈行为。余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,故欺诈事实无法认定。


本案同时明示了二手车交易的行业惯例及风险特性,也为广大二手车交易者敲响了警钟。二手车交易不同于新车交易,车辆的历史状况、使用痕迹等均可能影响交易决策,而“现状交付”意味着买方在接收车辆及随车证照后,应视为对车辆现状有一定认知,应自行承担合理范围内的交易风险。